环境保护税知多少?

2025-07-11

一、哪些情形需要交:纳税义务人、应税污物。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税污物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不缴税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3)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但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怎样交:税目与税率

税目

说明

税率(定额税率)

大气污染物

1)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温室气体二氧化碳2)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照烟尘征收环境保护税3)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规定了幅度定额税率,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水污染物

——

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

噪声

应税噪声污染目前只包括工业噪声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2)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1.计税依据确定的基本方法

税目

基本方法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

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计税依据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其中:1)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2)色度的污染当量数,以污水排放量乘以色度超标倍数再除以适用的污染当量值计算。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除以适用的污染当量值计算。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栏量和月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计算【举例】某企业2025年3月向水体直接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总汞10千克,根据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总汞的污染当量值为0.0005(千克),其污染当量数为:10÷0.0005=20 000

固体废物

按照固定废物的排放量确定计税依据,计算公式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其中:纳税人依法将应税固体废物转移至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贮存、处置或者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的转移量相应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或者综合利用量;纳税人接收的应税固体废物转移量,不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噪声

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计税依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

2.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1)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2)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3)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5)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固体废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1)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2)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税目

应纳税额

大气污染物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水污染物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第一类水污染物按前五项征收;其他类水污染物按前三项征收1)适用监测数据法的水污染物(第一、二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2)适用抽样测算法的水污染物纳税人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所规定的当量值计算污染当量数①规模化禽畜养殖业排放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污染当量数=禽畜养殖数量÷污染当量值其中: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禽畜养殖数量)除以适用的污染当量值计算。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栏量和月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计算②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排放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吨)③医院排放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污染当量数=医院床位数(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固体废物

应纳税额=固体废物的排放量×适用税额=(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适用税额

噪声

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3.税收减免

类型

内容

暂免征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免征环境保护税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减征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4.征收管理

征管方式

环境保护税采用“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方式

纳税时间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2)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3)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地点

1)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①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②应税固体废物、应税噪声:废物、噪声产生地2)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3)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5.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

(一)适用范围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等作业活动,并向海洋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

2.应税污染物

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

(二)计税依据

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按照下列方法计征环境保护税:

1.大气污染物。对向海洋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按照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后的前三项污染物计征。

2.水污染物。对向海洋水体排放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钻井泥浆(包括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和钻屑及生活污水的,按照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

3.固体废物。对向海洋水体排放生活垃圾的,按照排放量计征。

(三)适用税额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负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所在地适用的税额标准执行。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2.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3.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

(五)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

1)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由纳税人所属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负责征收2)纳税人同属两个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管理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征收机关3)纳税人运回陆域处理的海洋工程应税污染物,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向污染物排放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纳税时间

1)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实行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2)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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