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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易错点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期内,纳税人需对专项附加扣除进行核对。为了帮助您正确填报,我们整理了7项专项附加扣除的高频易错点,一起来看看吧!
01
子女教育



正确处理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正确处理

子女待业备考期间,未实际参与全日制学历教育,尚未取得学籍,不得填报扣除子女教育,需要填写教育终止时间。
本科或研究生考试通过入学后,可以享受高等教育阶段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02
继续教育



正确处理

纳税人接受研究生继续教育,不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
纳税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目前,子女教育允许扣除境内外教育支出;继续教育仅限境内教育支出,不包括境外教育。


正确处理

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教育门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03
大病医疗



正确处理

大病医疗的扣除范围包括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医药费用支出,不包含纳税人父母的医药费用支出。


正确处理

一般是第二年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如果达到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应在第二年填报扣除。
04
住房利息



正确处理

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
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扣除。


正确处理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05
住房租金



正确处理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且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只能由一方填写扣除。


正确处理

如果单位为外派员工提供住宿,则个人不应享受扣除;对于员工的主要工作城市市中多次变化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
06
赡养老人



正确处理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扣除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500元。


正确处理

被赡养人是指纳税人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07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正确处理

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可以享受此项扣除;满3周岁的当月,可按规定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正确处理

该项政策的扣除主体是3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可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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